如何分摊分期开发的土地成本房地产企业一次购地分期开发。一次不能确定可售建筑面积的,按下列顺序扣除分摊的地价:
(1)首先计算开发项目对应的土地出让金。开发项目对应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开发项目建筑面积/开发用地总面积)
(2)则,本期允许扣除的地价按以下公式计算:本期允许扣除的地价=(本期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可供出售的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本期对应的地价已开发项目本期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本期申报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计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3)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允许扣除的地价,应按项目结清,总额不得超过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总额。(四)从政府部门取得的土地出让金的返还,不得从支付的地价中扣除。
如何分摊一次性开发的土地成本,按照成本对象占用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占用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分期开发的,按照全部成本对象占用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在本期开发用地占用的总面积中。
然后根据一个成本对象的建筑面积占该期间所有成本对象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当期所有成本对象占用的土地,从当期开发对象占用的土地中扣除。
多个清算单位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原则上按建筑面积法分摊。不能按照建筑面积法分摊的,应当按照建筑面积法或者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合理方法分摊。
土地成本的分配方法是按土地面积法划分不同的清算单位,土地成本分配的基本原则是:分期开发,可按土地面积进行分配。
对于占地相对独立的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可按该类房地产的占地占项目总占地的比例分摊土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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