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摊原则
1、以每幢公有住宅的占地面积进行分摊。
本幢建筑占地面积
户用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本幢总建筑面积
2、底层有院落的使用者,拥有院落土地使用权。共同使用院落的,按户建筑面积分摊院落面积。
3、商品房基地内的房屋,由单位购买后按房改方案出售给职工的,其用地面积分摊按照沪房地籍(1995)373号文《新建商品房用地面积分摊技术规定》执行。
4、平价房或以其他形式建造的房屋依法自行出售的,仍适用《新建商品房用地面积分摊技术规定》。
5、公有住宅基地内分摊后的剩余用地,仍按原土地权属来源确权。
二、操作方法
1、公有住宅户建筑面积以公有住宅出售时测算的数据为准。
2、对于底层有院落的住宅,院落面积应实地进行丈量。该使用户的用地面积为建筑占地分摊面积加上院落土地面积。面积计算以平方米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
3、院落勘丈填写勘丈记录表,以原丘为单位,与面积分摊表一并装订归入图档。
4、在填写房地产权证时,除在土地面积栏内填写外,还需在附记栏里注明“土地面积以建筑占地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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