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物权登记诉讼时效限制的研究
时间:2023-07-05 10:13:02 17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因为物权是一种对世权,有要求他人不得加以侵害的权利。根据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对于物权中的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消除危险是物权本身的权能,不宜对它做时效约束其本身的属性,但是由于物权被侵害导致的请求权,如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所以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不动产物权诉讼时效规定

因不动产物权产生纠纷,请求返还财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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