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请求权在诉讼时效方面的适用性研究
时间:2023-07-02 14:15:34 2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理由如下:

1、物权请求权是包含在物权权能之中的,是物权效力的具体体现,物权为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物权请求权是保护物权的一种特有方法,其主要功能是保证对物的圆满支配。如果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则物权被侵害时,物权人无法行使物权请求权,从而导致物权成为空洞权利的问题。

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被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排除妨害或防止妨害发生,得对现为妨害或将为妨害之人请求为一定行为之权利。关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学界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作用的体现,因此可以将物权请求权视为物权的消极的权能。它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第二种观点认为物权请求权并非物权的作用,而是物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债权,其性质纯为债权,应当适用债的规定;第三种观点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类似于债权的第三种权利,从性质上说仍是对特定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但这种请求权的发生、移转和消灭又与基本物权有密切的联系。因此它不是纯粹的债权,而只是一种准债权。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物权请求权不是债权、准债权、也不是物权,而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理由是物权请求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时与物权变动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它与债权的不同之点在于它与物权关系十分密切,同时它也不能像一般债权那样运用消灭时效,物权请求权又不同于物权本身,理由是此种权利是在物权受到侵害时所产生的请求权,权利的内容只是请求。

以上诸说,都有一定道理。但相比之下,笔者更赞同第一种观点。笔者认为,

(一)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权能的体现

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而产生,属于物权效力之一种。物权作为一种支配权,是权利主体对权利客体直接进行支配的权利,权利人实现其利益不需要他人配合为积极的行为。根据民法理论,民事权利包括民事权益和民事权能两项内容。而民事权能包括有支配权能、请求权能和诉讼权能。其效力包括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权请求权效力。请求权能是指权利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请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能。请求权能不仅在债权中存在,在物权中也存在。物权人可根据物权的效力请求按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请求权能的内容,即权利主体可以请求义务主体为何种行为,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消极权能的体现。当物权人的物权圆满状态被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可以先通过自力保护方式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享有物权是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前提。凡合法享有物权的人,无论是自物权人或他物权人,即享有物权请求权,反之,不享有物权便无从行使物权请求权,即使权利人仍可能行使其他请求权如债权请求权或占有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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