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申请人到孩子户籍所在地镇、街道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签署意见后,送交镇、街道,并附下列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夫妻双方与子女合影照片一张。
上述原件由镇、街道经办人当场审核无误后退还,复印件留存。
(二)审查。镇、街道应自收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之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上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三)审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镇、街道报来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及时审定。
(四)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颁发机关是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符合颁发条件的,及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交镇、街道代为发放;不符合颁发条件的,作出《不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告知书,并在二十日内送达当事人或交镇、街道代为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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