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无效婚姻。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
2、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是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无效婚姻的子女由谁扶养
无效婚姻中当事人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我国对此采取保护的原则,承认其子女的合法地位。
1、与婚生子女确认抚养权归属的时候采取相同的原则。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于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法律规定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与合法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一样。
如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双方当事人均有抚养、教育子女、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
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
婚姻之所以会无效,是因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
而在婚姻无效期间,当事人可能会有财产,甚至子女。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并不像大家想象中那么简单,此时需要符合《民法典》中规定的条件,并且还有由专门的机构来宣告无效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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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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