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婚
<2
<3。有禁止婚姻的亲属关系的,被称为血缘婚姻的,婚前医学上认为不结婚,婚后未治愈的,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时,不适用调解审理婚姻有效性问题。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第三,婚姻无效的救济方式。
对于错误登记导致婚姻无效的救济方式:
首先,行政救济,婚姻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对于因登记审查不严造成的无效婚姻,登记机关自然要纠错,取消错误登记。这样,行政诉讼就应视为行政自纠的事后程序,即当行政机关不愿撤销婚姻登记时,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婚姻登记。法院在查阅有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以作出撤销登记的判决,除行政机关自行更正外,在行政救济方式上实现法律与事实的统一,由于错误登记的类型不同,行政救济的主体也有所区别。唯一能在结婚证上提出行政救济的是被带人,唯一能在假结婚证上提出行政救济的是被带人,唯一能在假婚姻上提出行政救济的是被带人,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确认婚姻无效或取消“欺诈”婚姻。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对其无效性进行审查确认。根据受害方的意愿,吊销结婚证;虚领结婚证的,确认为无效,并通知行政机关注销登记;骗婚的,除确认婚姻无效并通知行政机关依法解除外,还要通知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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