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目标倾销”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买方、某些地区或其他国家的倾销。美国商务部于2008年开始对“目标倾销”进行大规模调查。此后,几乎所有反倾销调查都发现被调查对象存在“目标倾销”,并以此调查结果作为计算倾销幅度的依据。专家认为,美国的做法实际上导致了在不存在的正常商业交易上贴上“倾销”标签,而原本较低的倾销幅度被人为提高了
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和征收反倾销税(1)临时措施《反倾销协定》第7条规定,在满足下列条件时,调查机关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1)调查已经开始,宣布了,,相关方已获得提供信息和意见的充分机会(2)已就倾销的存在和对相关国内产业的损害作出了积极的初步裁定(3)调查当局确定有必要采取临时措施,以防止在调查期间继续造成损害调查
临时措施的类型包括:(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应以保函形式支付现金或保证金。临时反倾销税和保证金的数额不得高于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临时措施只能在调查之日起60天内采取,实施期一般不超过4个月;如果某些贸易出口商提出要求,调查当局可酌情将这一期限延长至六个月。如果调查机关正在审查低于倾销幅度征收的税款是否能够消除损害,上述期限可分别为6个月和9个月。p>此外,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应符合关于征收固定反倾销税的其他规定
(II)根据《反倾销协定》第8条作出的价格承诺
,价格承诺是指进口国调查机关与出口商或出口国政府就提高倾销产品价格或以倾销价格停止向进口国出口以消除损害影响达成的协议。以提高倾销产品价格的方式作出价格承诺的,涨价幅度不得超过初裁确定的倾销幅度
作出价格承诺的前提是对倾销的存在以及倾销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的损害作出了肯定的初裁。在作出初步决定或决定为否定之前,调查机关不得寻求或接受价格承诺。价格承诺请求可由调查机关或被调查出口商提出,但无论是谁首先提出,另一方均无义务接受。当出口商要求价格承诺时,如果调查机关认为在实践中无法接受价格承诺,例如出口商数量太多*等,则价格承诺可能不被接受。调查机关提出价格承诺请求时,出口商无义务接受,其拒绝不影响本案的最终判决
一旦作出价格承诺,其后果是导致反倾销调查中止,进口国反倾销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调查程序。在履行承诺期间,调查机关可要求出口商定期提供有关履行承诺的信息。如果发现违反承诺的行为,调查机关可以终止实施承诺协议,并立即重新启动反倾销调查程序。调查机关可以根据现有证据立即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此时采取的临时措施可以追溯到采取措施前90天进口的产品,这种可追溯性不适用于违反承诺之前进口的产品。(III)反倾销税是最重要的反倾销措施。反倾销税是当反倾销调查机构在终裁决定中对倾销和损害作出肯定结论时征收的一种税。
征收反倾销税应遵循以下原则:(1)征收金额应低于或等于倾销幅度。如果减少税收足以消除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那么最好的做法是税收额低于倾销幅度(2)多退少补。如果最终反倾销税高于临时反倾销税,则不要求出口商支付差额;相反,如果最终反倾销税低于临时反倾销税,则应退还出口商支付的超额税款,并应在作出决定后90天内予以退还。(3)不歧视原则。反倾销税的征收应受到平等对待,税率不得因国家而异,除非根据《反倾销协定》存在可忽略的情况或倾销幅度差异,否则反倾销税应在征税之日起5年内结束,但如果在5年期限到来之前的合理时间内提出审查请求。反倾销税继续征收,直至复审结果作出。复审结果表明损害不再存在或者损害不可能再次发生的,应当停止征收反倾销税;如果复审结果表明损害仍然存在,或者暂停征收反倾销税将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次发生,则原反倾销税可以维持
一般来说,反倾销税的征收效应发生在终局决定后。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调查机关也可以对在实施临时措施前90天进入进口国消费领域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根据《反倾销协定》第10条,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包括:(1)倾销产品具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倾销产品的进口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产品的出口商正在倾销该产品,倾销将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2)倾销产品在短时间内进口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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