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终局制度
所谓一裁终局制度,是指仲裁机构对申请仲裁的纠纷进行仲裁后,裁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制度。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之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及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何时生效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分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无论是终局裁决还是非终局裁决,员工如不服裁决均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基层法院起诉;对于企业来说,如不是终局裁决,企业不服的话,也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如是终局裁决的话,企业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因此,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并非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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