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行政处罚程序,一方面是为了控制和规范行政处罚权力的行使,防止行政处罚权力的滥用,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另一方面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从这个角度出发,在一般的行政处罚程序之外,有必要设定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针对许多治安案件案情简单,情节较轻的特点,《治安管理处罚法》设置了当场处罚程序。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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