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因此,以上五种情形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
减 轻 处 罚 或 不 予 处 罚 的 情 形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需要考虑多种情形。其中,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情形是常见的两种。
首先,减轻处罚的情形包括: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以及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这些情形下,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人减轻处罚,以达到惩戒违法行为的目的。
其次,不予处罚的情形也有多种,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这些情形下,行政机关可以选择不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相对人也应自觉接受行政处罚,并积极履行义务,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总之,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有违法行为时,行政机关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考虑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这既保护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行政机关的公正与效率。因此,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行为,同时,行政机关也应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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