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到所谓"一房二卖"的情况时,受害方有权采取妥善协商、依法仲裁以及合法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在这个过程中,作为买受人的您有权要求解除已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对方归还您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此外,您还有权要求对方对您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并且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您已经支付的购房款总额的一倍。
然而,如果出售房屋的一方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普通人员,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您将无法主张惩罚性的赔偿责任,而仅能主张要求对方退还您所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并对您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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