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指引,若买方在卖方存在欺诈行为的前提下缔结无房产权属证明房屋的买卖契约,买方有权通过向相关司法机构提出申诉,请求法庭判决撤销此项合约,同时有权要求卖方归还全部购房资金并对受害方进行损害赔偿。在此过程中,若发现任何一方当事人存在不当过失,应按照其自身应负有的责任予以赔偿;若各方均有过时,各方可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如有其他法律法规对此类事件作出特别规定,则应遵循该等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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