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具的标识要求根据GB7000.1-2002《灯具的一般安全要求和试验》的相关条款进行标记,该标准等同采用国际标准IEC60598-1:1999(作废)。
GB7000.1-2002与IEC60598-1:1999两个标准对灯具信息标识的区别:
GB7000.1-2002中将3.2.3和3.2.6的内容归入了属于c的标记,如下表,其他要求与国际标准的要求一致:
属于A的标记
属于b的标记
属于c的标记
3.2.8额定功率
3.2.1来源标记
3.2.3环境温度
3.2.10特殊光源
3.2.2额定电压
3.2.6IP数字
3.2.11冷光束
3.2.4Ⅱ类灯具的符号
3.2.13被照物
3.2.15碗形镜面反射灯泡
3.2.5Ⅲ类灯具的符号
3.2.14恶劣条件
3.2.16防护屏
3.2.7型号
3.2.18触发警告
3.2.9
3.2.19自带防屏灯泡
3.2.12接线端子
3.2.17互联的灯具
额定功率:有遥控装置的气体放电灯灯具,可以用说明文字光源的型号见控制装置代替标记。
额定电压:对气体放电灯,如果镇流器不装在灯具内,灯具应以标记工作电压代替标记电源电压。装有内装钨丝灯变压器的灯具,见GB7000.6。
互联的灯具:对于固定式灯具,也可以选择在安装说明书内提供此信息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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