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
产品标识不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处罚对象及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该项条款的违法行为
处罚程序:
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现场检查立案批准调查取证案件审理移送公安(必要时)处罚告知听证(需要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需要时)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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