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应当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必须予以遵守。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生产者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或其包装上加注法律规定的标识。
对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或者对因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未标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情节严重的,应立即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并处以罚款,罚款的幅度是生产者、销售者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限期使用产品的标识要求或涉及使用安全的标识要求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具体数额由行政执法机关确定;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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