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微生物产品标识要求
时间:2023-06-06 21:51:28 39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农用微生物产品是指在农业上应用的含有目标微生物的一类活体制品。其主要指标是制品中的目标微生物的活菌含量,且表现出其特定的功效。农用微生物产品包括微生物菌剂和微生物肥料两大类。微生物菌剂按产品中特定的微生物种类或作用机理又可分为若干个种类,如根瘤菌菌剂,固氮菌菌剂,解磷类微生物菌剂,硅酸盐微生物菌剂,光合细菌菌剂,有机物料腐熟剂,促生菌剂,菌根菌剂,土壤生物修复剂等。微生物肥料类产品分为复合生物肥和生物有机肥。

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标注的所有内容应清楚并持久地印刷在统一的并形成反差的基底上,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的销售包装上。若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cm2的,在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1、文字

标识中的文字应使用规范汉字,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汉语拼音及外文(养分名称可以用化学元素符号或分子式表示),汉语拼音和外文字体不大于相应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

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图示

应符合GB191-2000的规定。

3、颜色

使用的颜色应醒目、突出,易引起用户特别注意并能迅速识别。

4、耐久性和可用性

产品标识应保证在产品保质期内的耐久性和可用性,且标注内容保持清晰可见。

5、标识的形式

分为外包装标识、合格证、质量证明书、说明书及标签等。

6、标识印刷

应符合GB18382—2001中第10章的规定。

7、必须标注内容

8、产品名称

产品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规定的产品名称。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统一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通用名称。

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6.1.1或6.1.2中的一个名称。

产品名称中不允许添加带有不实及夸大性质的词语。

9、主要技术指标

应标注产品登记证中的主要技术指标。

10、有效功能菌种及其总量

应标注有效功能菌的种名及有效活菌总量,单位应为亿/克(毫升)或亿/g(mL)。

11、总养分

标注按GB15063-2001中方法测得的总养分含量,标注为总养分(N+P2O5+K2O)≥×%,或分别标明总氮(N)、有效五氧化二磷(P2O5)和氧化钾(K2O)各单一养分含量。

12、有机质

标注按NY525-2002中方法测得的有机质含量,标注为有机质≥×%。

13、产品适用范围

根据产品的特性标注产品适用的作物和区域。

14、载体(原料)

标注主要载体(原料)的名称。

15、产品登记证编号

标明有效的产品登记证号。

16、产品标准

标明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

17、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

应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进口产品可以不标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18、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19、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但名称和地址必须与产品登记申报时备案在册的资料相符,不得随意改变。

20、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21、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互相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22、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在该产品上应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23、产品功效(作用)及使用说明

标注产品主要功效或作用,不得使用虚夸语言;使用说明应标注于销售包装上或以标签、说明书等形式附在销售包装内或外,标注内容在保质期内应保持清晰可见。产品使用过程中有特殊要求及注意事项等,必须予以标注。

24、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应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证明的标注方式可采用合格证书标注,也可使用合格标签,或者在产品的销售包装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使用合格印章或者打上合格二字。

25、净含量

标明产品在每一个包装物中的净含量,并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净含量标注的误差范围不得超过&plsmn;5%。

26、贮存条件和贮存方法

明确标注产品贮存条件。

27、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产品的生产日期应印制在产品的销售包装上。生产日期按年、月、日顺序标注,可采用国际通用表示方法,如2003-03-01,表示2003年3月1日;或标注生产批号,如20030301/030301。

28、保质期

用保质期个月(或若干天、年)表示

29、警示标志、警示说明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30、推荐标注内容

以下内容生产者可以不标注,如果标注,那么所标注的内容必须是真实、有效的:

若产品中加入其它添加物,可予以标明;

企业可以标注经注册登记的商标。

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标注认证标志。

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的产品,可以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同时必须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期间。

可标注有效的产品条码。

若产品质量经保险公司承保,也可予以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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