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技术和产品功能的需要,目前部分电子信息产品的材料成分中含有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为防止含有上述物质的产品在使用和废弃之后给人体健康和环境带来的不良影响,促进电子信息产品满足环保要求,进一步规范电子信息产品标识,根据《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39号令)有关要求,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工业界实践,特制定本标准。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和含量、环保使用期限、可否回收利用及包装物材料名称的标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455-2001包装回收标志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子信息产品electronicinformationprodcts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产品等产品及其配件。
3.2
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hazardossbstance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十溴二苯醚除外)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其中含有是指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含量超出SJ/Txxxx-xxxx规定的限量要求。
3.3
生产者prodcer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生产的自然人或法人。
3.4
进口者importer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信息产品进口的自然人或法人。
3.5
环保使用期限environment-friendlyseperiod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不会发生外泄或突变,电子信息产品用户使用该电子信息产品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对其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期限。
3.6
回收利用recovery对废弃产品进行处理,使之能够满足其原来的使用要求或用于其他用途的过程,包括对能量的回收和利用。
3.7
包装物packingmaterial为在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方便储运,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等的总体名称。
4总则
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所有电子信息产品应按本标准要求标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
由于产品体积或功能限制不能直接在产品上标识的,可以在产品说明书中予以注明。
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信息产品,供方可以对所提供的产品不进行上述标识,但必须向采购方提供标识所需的全部信息;相应地,采购方应在其生产的电子信息产品上进行标识,且标识信息范围应包含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信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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