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三种情况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三种情况分别是: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3、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三种情况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三种情况分别是: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3、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三种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告知其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及时间。但是,法律也明确规定了三种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形。首先,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形。其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最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因此,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提前三十日通知情形,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的提前三十日通知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措施,用人单位需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符合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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