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否以旷工为由辞退员工?旷工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原因吗
时间:2023-05-02 16:41:03 47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规定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的,(五)有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上所述,旷工不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都没有与旷工有关的规定和表述争议案件。只是分散在《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中,该条规定:(五)无正当理由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连续15日以上不归或者一年内累计30日以上的。”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职工经常无故旷工的,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超过15天的,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除名。国务院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了该条例。

因此,用人单位未按法定程序在企业内部劳动规章中规定旷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旷工名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为避免员工长期旷工,用人单位认为员工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屡遭起诉、败诉的尴尬局面,根据《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将旷工规定写入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内容相一致,严格遵循民主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①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②提出计划和意见;③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

2。以多种形式宣传规章制度:①公司网站;②白板张贴;③员工手册发放;④培训;⑤考试;⑥传阅;⑦电子邮件通知。

3。由于可能的原因不同,在员工旷工或长期旷工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及时发出《监督提醒函》,告知员工旷工可能造成的后果。逾期不归,超过“催告催告函”规定的合理期限的,可按公司规章制度有关旷工规定,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方式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未送达通知或者劳动者拒绝签署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用人单位可以向企业所在地街道、居委会、社会稳定办公室、劳动监察大队等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劳动争议申诉,要求他们及时办理离职手续,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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