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仲裁协议,这是申请仲裁必备的首要条件,没有仲裁协议就不能申请仲裁。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具体的仲裁请求是指仲裁申请人想通过仲裁解决什么问题,保护自己的什么财产权益。事实是指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的经过。申请人如有证明事实的证据,应向仲裁庭提供。仲裁的理由是为什么要提出这样的仲裁请求,即提出仲裁请求的道理。它是申请人主观上的认识,可能正确也可能不正确,并不强调申请人必须提供客观存在的确凿无疑的事实根据才予受理。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即符合仲裁法规定的当事人申请仲裁的纠纷应当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不能申请仲裁。
青岛消费争议调解仲裁中心成立
据青岛日报报道,青岛市消费者维权又添新机构。昨天,市消保委与青岛仲裁委共同组建的“青岛仲裁委员会消费争议调解仲裁中心”在市消保委揭牌成立。该中心的成立,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调解、仲裁争议标的额5万元及其以下的消费争议纠纷。消费者与经营者对消保委调解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在消保委终止调解后,由争议双方自愿签订仲裁协议,由该中心进行仲裁。根据《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消费争议仲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免费为消费案件实行庭前调解。
该中心将根据消费争议纠纷的发展和变化,逐步建立健全专家办案队伍。该中心在各区(市)消保委设立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