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监督不具备强制性。社会监督具有广泛性。社会监督虽然不具有国家监督所具有的运用国家权力的性质,但其在监督主体、客体、内容、范围和影响上的广泛性和普遍性,监督方式和途径上的灵活多样,使其成为法律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监督具有标志性。社会监督的广度、深度和完善程序,与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成正比,往往标志着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的发展程度。
健全社会监督制度
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公民、法人、新闻媒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对社会保险的监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主动向人大、政协报告社会保险工作情况,征求意见和建议;制定有关民生问题的重要政策,必要时要召开吸纳社会人士参加的听证会,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充分发表意见,充分体现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对社会保险的监督可委托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各地要探索建立社会保险有关情况的新闻发布制度;每年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等情况;按规定定期向社会发布个人账户基金运营保值增值情况;对社会保险领域发生的重大违纪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发布,使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及社会公众了解社会保险政策落实和基金筹集、支付、运行情况,增强社会保险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条公民通过批评、建议、检举、揭发、申诉、控告等基本方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力行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监督。不断扩大公众参与范围,方便社会公众了解情况、参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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