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规定,信息披露违规罪的立案标准包括虚增或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30%以上,虚增或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0%以上,以及股东、债权人或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超过50万元。对于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不按照规定披露其他重要信息,若涉嫌上述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具体立案标准如下:
1. 造成股东、债权人或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2. 虚增或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30%以上的;
3. 虚增或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30%以上的;
4. 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50%以上的;
5. 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6. 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7. 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8. 多次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9. 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五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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