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行为是指公众公司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把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公众公司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全面沟通信息的桥梁。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主要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类。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中,临时报告包括的内容和形式较为广泛。较为常见的有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
其他重大事项也会由一些中介机构同时发布信息,如回访报告、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律师见证报告,等等。
改进证券发行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和倍息质,的建议
(一)加大对违规信息披露者、违规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处罚力度。
从2005年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可以了解到这样一条信息:2005年监管部门将在日常监管中引人非行政处罚手段。然而,引人非行政处罚手段,对于解决能够带来高额收益的违规披露行为效果不会很理想。日前,比我国证券市场成熟许多的香港证监会,与香港特区政府共同提议对现行上市公司法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主要是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例如,在年报中发布虚假会计信息或信息披露不完整的在港上市公司和企业董事,可能面临长达10年的监禁和高达100()万港元(合130万美元)的罚款。此项修改是将此类违规行为提到与内幕交易和价格操纵等犯罪行为同等处罚的高度。而在此之前,在港上市公司在发生与财务报告、其它定期信息披露、股价敏感信息以及关联交易披露等相关的违规行为后,只会受到香港证券交易所的谴责。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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