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存在如下问题:
1.交付衔接机制存在漏洞
尤其体现于异地执行案件,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之间各自为政,导致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表现如何难以得到有效的事后监督。
2.对病情的审查认定程序存在问题
实践中大部分医院常使用医学术语只对病情进行客观描述,这使得不具备专业医学知识的法官仅凭医院的诊断证明,对照《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的疾病名录自行斟酌,这在无形中增加了错误裁判的可能性与权力寻租的风险。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
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
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如下:
1.由罪犯所在监狱监区或分监区区务会讨论通过,报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监狱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2.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
3.对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并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
4.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监狱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连同《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有关病残鉴定和当地公安机关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局审批。
5.对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监狱应当办理出监手续,发给《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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