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且不改正、两次警告后仍不改正、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保证人丧失保证资格或取消保证人资格且不能提出新保证人等行为都会导致社区矫正人员被收监执行。
符合条件的不受法律禁止。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被收监执行: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6.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7.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8.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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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条件的不受法律禁止,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可以被收监执行。这些情形包括: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2)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5)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6)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7)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8)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监执行: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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