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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2020-04-15 1,835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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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派驻监督存在问题的探讨基本集中为:一是对派驻监督认识不到位;二是派驻监督职责不清;三是派驻监督行使监督不力;四是派驻监督和驻在部门关系工作关系未理顺等。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谋划进一步推动派驻监督发挥作用的改革途径: (一)规范派驻监督职责职权。 (二)科学整合派驻监督力量。 (三)理顺派驻监督干部身份和待遇。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管理的意见》为适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进一步发挥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是中央纪委、监察部的组成部分,受中央纪委、监察部和驻在部门党组(党委)、行政的双重领导,以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为主。 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编制单列,由中央纪委、监察部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经中央编办审核,上报批准。中央纪委、监察部根据工作需要可统一抽调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参加有关工作。 三、派驻纪检组组长、监察局局长一般不从驻在部门产生。派驻纪检组组长人选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提出,征求驻在部门党组(党委)的意见,按规定程序任免;派驻监察局局长人选由中央纪委、监察部提出,征求驻在部门党组(党委)的意见,按规定程序任免。 四、派驻纪检组组长、监察局局长要专司其职,不得兼任驻在部门行政领导职务。任现职务满5年的,一般应进行交流。 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要经常向中央纪委、监察部请示、报告工作,其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向中央纪委、监察部述职。中央纪委、监察部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要加强指导和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考察、考核。 六、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要充分发挥监督等项职能,对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及其成员、行政领导实行党内法规和行政监察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监督,发现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及其成员、行政领导有违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情况,必须及时向中央纪委、监察部报告,并有权进行初步核实。 七、实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工作责任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失察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以及由于主观原因,对中央纪委、监察部部署的工作,没有贯彻落实、造成损失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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