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物的品名和品种。
(二)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三)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四)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仓储保管合同中的货物种类繁多,不少货物由于本身的性质需要特殊的保管条件或保管方法,所以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五)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六)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
(七)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
货物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计费项目,应按仓储保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存货方一般应按月支付保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的有效期限。
即货物的保管期限,存货方过期不取走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有的存储保管合同也可以不规定期限,双方约定只要存货方按日或按月支付保管费用,即可继续存放。
(十)变更和解除合同期限。
保管方或存货方如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必须事先通知对方,以便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因此,仓储保管凳中应当明确规定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其实合同成立的要素基本上都是一致的,不过,在签订相关合同之前,双方当事人也存在着相应的附随义务,比如说签订保管合同之前,对保管的物品如果有什么其他的要求的话,再签合同的时候就应该说清楚。
一、仓单的作用有哪些
仓单,作为仓储保管的凭证,其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仓单是保管人向存货人出具的货物收据。当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经保管人验收后,保管人就向存货人填发仓单。仓单是保管人已经按照仓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的证据。
(二)仓单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仓单是存货人与保管人双方订立的仓储合同存在的一种证明,只要签发仓单,就证明了合同的存在。
(三)仓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它代表仓单上所列货物,谁占有仓单就等于占有该货物,仓单持有人有权要求保管人返还货物,有权处理仓单所列的货物。仓单的转移,也就是仓储物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保管人应该向持有仓单的人返还仓储物。也正由于仓单代表着其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所以,仓单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也可以定设定权利质押担保。
(四)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持有人向保管人提取仓储物时,应当出示仓单。保管人一经填发仓单,则持单人对于仓储物的受领,不仅应出示仓单,而且还应缴回仓单。仓单持有人为第三人,而该第三人不出示仓单的,除了能证明其提货身份外,保管人应当拒绝返还仓储物。
全文98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