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如下:
(1)重婚。一夫一妻是基本原则,任何人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在前婚终止之前不得结婚,否则即构成重婚,后婚当然无效。
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都构成婚姻无效的法定理由。
(2)当事人为禁婚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凡属上述范围内的亲属,无论是全血缘还是半血缘,无论是自然血亲还是拟制血亲,都不得结婚。
(3)未到法定婚龄。当事人未到法定婚龄而登记,一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依法获准。
一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起诉至法院时双方均达婚龄的,法院可以调解和好,经调解和好的,法院应责令双方在法定审限内补办结婚登记,然后法院送达调解书,经调解无效的,应当依法判决解除同居关系。
一、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条件有哪些
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条件有:1、重婚;2、双方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3、未到法定年龄。第一种无效情形是重婚,重婚违反一夫一妻制,属于无效婚姻。第二种无效情形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第三种无效情形是未达到法定婚龄结婚。除规定之外的其他有瑕疵的婚姻关系,不属于无效婚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民法典结婚具体条件
1、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4、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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