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支持的情形
时间:2023-02-18 08:00:09 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什么情况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一)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人格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人格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受害人以侵权为由的赔偿精神损失的诉求。而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受害人以侵权为由的赔偿精神损失的诉求,但该特定纪念物品需是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的。

(二)侵害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确认特定的身份权利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身份权的规定包括亲权、亲属权、监护权等。

侵权方的行为如导致该物件的永远灭失或损毁,将给受害人的心理和精神带来了较大的程度的伤害,而如果单纯的财产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精神上的打击和痛苦,就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三)侵害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

二、交通事故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吗

交通事故赔偿在一定情况下是包含精神损失费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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