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是在借鉴许多其他制度的基础上得以出现的。因此,讨论一下行政裁定与容易混淆制度的区别对于很好的把握行政裁定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在需要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这一点上,行政裁定制度与行政许可有相似之处。但两者也存在着明显的不同。行政许可主要是行政相对人为了获得从事某项事务的资格而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由行政主体授予许可证的制度。1行政许可证只对申请人有效,其他行政相对人不能基于此许可证获得从事此项事务的资格。但行政裁定则不同,在行政裁定中决定的事项,不仅适用于申请人,而且对一切与此项事务相关的行政相对人都适用在名称上,行政裁定与司法诉讼过程中的裁定有相似之处。
司法裁定是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为了解决程序或者为了解决某些涉及但不决定实体问题而作出的断定。司法裁定作出的基础是法院的诉讼指挥权。2行政裁定则是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理权作出的,其不仅可以解决行政管理过程中遇到的程序问题,也可以解决实体问题。另一方面,司法裁定仅对于个案具有效力,行政裁定则不仅对申请人的事务具有效力而且对所有从事该项事务的相对人均发生效力。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3在名称上,行政裁决与行政裁定仅有一字之差,但实际上二者却非常不同。行政裁决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行政制度,在此制度中行政主体作为中立的裁决者,行使的是准司法权的权力。并且通过行政裁决得出的结论只对待解决的民事纠纷发生法律效力。在行政裁定制度中,行政主体实质上行使的是行政立法权,通过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动议)而作出普遍适用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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