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出资人的变更不得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本条款规定了当雇主的某些事项发生变更时,劳动合同的有效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出资人也可能发生变更。如何识别这些变化,这些变化是否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能否继续正常履行,都是《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过程中一直存在的问题。劳动关系双方也根据各自的利益和需要解释这种情况,经常相互争论。《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上述部分事项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即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换言之,当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出资人发生变更时,劳动合同将按原合同履行。雇主和工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改变。即使发生劳动争议,在仲裁和诉讼的某些事项发生变化之前,仍将根据劳动合同进行仲裁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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