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院经过7次B超检查后,韩女士生下一个左臂畸形的男孩。因认为医院疏于诊断、隐瞒实情,韩女士和儿子将通州区中西医结合骨伤医院起诉到法院索赔。记者昨天从通州法院获悉,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母子俩残疾辅助器具费、病历,因此无法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
法院认为,由于医院不能提供完整的鉴定材料,导致无法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因此医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医院的过错导致怀有残疾婴儿的韩女士得以生产,对韩女士母子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伤害。最终,法院酌情判决通州区中西医结合骨伤医院赔偿男婴残疾辅助器具费32.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赔偿韩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以及鉴定费损失3000元。
法官释案
不属医疗事故为何赔偿
此案主审法官张海遥表示,本案虽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但不能根据非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排除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且韩女士针对医院的医疗行为提出的过错之处,医院虽进行了辩驳,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医疗行为与韩女士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记者王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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