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县一名产妇,在重庆一家专门从事母婴保健服务的医院做了包括4次B超在内的7次产检,均显示胎儿一切正常,但胎儿出生后右手严重畸形,事后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重庆**医院需承担20%的赔偿责任,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共计赔偿14.6万元。
2012年10月,梁平县**乡村村民张某发现自己怀孕,同年11月12日起,她开始在专门从事母婴保健服务的重庆**医院“建卡”进行常规的产前检查。至今年7月25日生产为止,张某一共在该医院进行产前系统检查7次,均显示胎儿一切正常。2013年7月25日,**医院对张某行剖宫产手术取出一男婴,术后医生明确告知张某及其丈夫黄某婴儿存在右手缺如的严重畸形。
孩子出生两个月后,其父母认为由于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致使孩子的健康权利受到严重侵害,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63万余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梁平县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此案的医疗行为进行了医疗过错鉴定。鉴定认为,胎儿右手缺如是自身发育所致,**医院的医疗行为虽未违反相关医疗卫生部门规章及医学诊疗常规要求,但作为从事母婴保健服务的专业医疗机构,除应当查出法律法规所列举的胎儿畸形外,对存在胎儿发育异常怀疑的情形,仍应谨慎注意。医院在其中两次检查中,分别检查提示“双侧上臂、前臂及双侧大腿、小腿长骨可显示,远端显示欠理想”和“胎儿右侧肢体因胎位因素显示不清”。在此种情况下,**医院未对胎儿可能存在肢体远端缺如的风险引起足够的关注,未将胎儿可能存在的医学风险及时告知患者,致使患者错过了及时“追踪复查”胎儿生长发育情况的时机,存在未切实履行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的过错。
根据鉴定意见,法院认为,孩子的右手缺如是自身发育所致,并非医院的过错直接导致;但医院在孕检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医疗过错行为,客观上侵犯了张某和黄某在胎儿出生前的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
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来源:法制日报
全文82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