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检过程中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须担责。近日,XX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患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妇幼保健院赔偿原告宋春梅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自怀孕以来,宋XX每月都要到某妇幼保健院进行产检,结果均为胎儿发育良好,未发现异常。2014年1月16日,宋XX分娩后发现婴儿兔唇。宋XX夫妇认为医院在产检中未发现出胎兔唇,致使胎儿错误出生,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医院辩称:宋XX怀孕进行产前超声检查,未发现胎儿有致死性大畸形,婴儿出生后兔唇,不属于六大畸形筛查范畴。
法院审理认为,超声检查不能查出所有的胎儿畸形,但医疗机构有义务向被检查者予以必要说明。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宋XX夫妇精神受到损害,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另一起案列:
女儿因为腹泻,到医院就诊,可连续多日高烧不退。转院后,孩子的病情持续恶化,最终不治身亡。对于庐江县的徐某、陈某夫妇而言,这个事实让他们难以接受。昨日,记者获悉,庐江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庐江县中医院和省立儿童医院共同赔偿徐某、陈某夫妇20余万元。
陈某夫妇诉称,去年8月2日,小娟(化名)因腹泻到庐江县中医院治疗,医生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治疗3天后,小娟一直高烧不退。更奇怪的是,陈某发现小娟的右腿不爱动,右手肿得厉害。于是,夫妻俩提出转院,但庐江县中医院的医务人员建议观察再看看,期间医务人员一直没有给小娟进行全面检查,对症治疗。
8月11日,小娟病情加重,被转往省立儿童医院继续治疗。该院医务人员看了小娟的病情,并进行B超检查,确诊为右腿髋关节有积液,需住院治疗。当晚20时许,医院在对小娟没有做心电图、没有做B超的情况下进行了手术,术后没有放置心电检测仪,一整夜没有医生查房。8月16日上午,小娟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小娟是重症感染基础上,并发大量脑出血压迫脑干终致循环、呼吸衰竭而死亡。同时,鉴定认为,庐江县中医院对婴幼儿病患处理经验不足,存在延误诊治的过失;省立儿童医院对小娟的病情严重程度重视不够,与小娟的死亡存在轻微关联性。
庐江县法院一审判处庐江县中医院赔偿徐某、陈某夫妇169652.38元;判处省立儿童医院赔偿35986.87元。(安徽商报戴文静、周丝韵、李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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