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张女士自然分娩下一名女婴。正当张女士夫妇俩为宝贝女儿的诞生激动不已之际,却被告知女儿右手掌畸形,而此前进行的两次产前超声检查,检查结果均为胎儿良好,无畸形情况发生。张女士夫妇伤心之余,将为其进行产前超声检查的甲医院和乙妇幼保健院告上法庭。上海嘉定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张女士夫妇的部分诉讼请求。
2010年11月和2011年1月,在怀孕23周和32周时,张女士分别至甲医院及乙妇幼保健院进行产前超声检查,检查提示胎儿良好,均未发现异常。2011年3月,张女士自然分娩一女婴,分娩后体检发现婴儿右手掌缺失,医学上称为缺如。他们认为,由于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在进行产前超声检查的过程中未能检出胎儿右手掌缺如,也没有尽到应尽的提示、告知义务,才导致胎儿错误出生,于是两人一纸诉状,将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告上法庭,要求二者共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残疾赔偿金近58万元。
被告甲医院辩称,张女士孕23周时在该处进行产前超声检查,在检查中没有发现胎儿存有致死性的大畸形,患儿出生后右手掌缺如畸形,并不属于六大畸形筛查的范畴,医院方对此无错。被告乙妇幼保健院则辩称,张女士孕32周时在妇保院进行产前超声检查,此时已过了大畸形筛查期,客观上无法发现胎儿四肢的生长情况。患儿出生后右手掌缺如畸形是先天性生长发育形成的,该后果的发生与医方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所以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原告就两被告进行产前超声检查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申请了医疗损害鉴定,法院依其申请,委托了专业的鉴定机构对这起医疗事件组织了医疗损害鉴定。
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书等证据,嘉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被告医院来说,没有向被检查者告知受超声检查的局限性,不排除有其他不易发现的胎儿发育缺陷的可能性,侵害了原告的知情同意权,应当给予原告一定的精神赔偿,但两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因为患儿右手掌缺如是先天性生长发育缺陷导致的,与被告甲医院的超声检查间没有因果关系,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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