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分别是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和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属于一级医疗事故。
针对医疗过错程度鉴定分级的问题,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医疗事故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司法鉴定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如鉴定人签名等。因此,如果医疗事故鉴定多处不符合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据此进行抗辩,拒绝做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并非必须的,当事人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抗辩。
(六)对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六章 健康促进 第七十七条 国家完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卫生管理制度,保证其经营活动持续符合国家对公共场所的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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