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婴出生时被查患有先天性脊柱裂,其父母认为医院存在过失,起诉要求赔偿。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损失七万余元。
2007年1月27日,郭某在某医院分娩产出男婴蒲某,却被查出患有先天性脊柱裂。脊柱裂是脊柱脊突和椎板在先天发育中未能发育或发育不完全,造成脊突和椎板的完全缺失或部分缺失的一种严重肢体畸形疾病。
郭某认为,医院在对其进行孕期检查时应该能够诊断出胎儿是否健康或异常,由于医院的过失未能诊断出蒲某的先天性脊柱裂,致使她无法实现选择性妊娠,导致先天畸形婴儿的出生。要求医院赔偿精神及物质损失四十八万余元。
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为,根据被鉴定人蒲某先天性脊柱裂、脊膜膨出的大小以及郭某羊水量分析,产前应有机会做出先天性脊柱裂、脊膜膨出的诊断,院方未能明确诊断,对此存在过失。由于该过失致使郭某夫妇丧失了选择是否让患有先天性脊柱裂胎儿出生的机会。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例虽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医院在对郭某孕期检查过程中,未告知亦未进行专业的筛查,致使患有先天性脊柱裂胎儿不当出生,对此医院存在过失,但蒲某患先天性脊柱裂与被告的过失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故判决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及孕期检查的有关费用。同时,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与先天性脊柱裂有关的治疗费等经济损失,依据不足,驳回该部分诉讼请求。据此,判决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等七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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