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两个月后,石某先后6次在当地一家医院做胎儿B超、四维彩超检查,检查结果均显示胎儿正常,而婴儿出生后右手发育畸形。近日,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医院赔偿石某夫妇精神抚慰金两万元。
2009年2月,石某怀孕,同年4月至10月在某医院多次做胎儿B超、四维彩超检查及胎儿的各项检查,检查结果均显示胎儿正常,医院出具的检查报告未显示胎儿异常。后来石某生育一男婴,医院在对婴儿做各方面检查时,发现婴儿右手发育畸形。看到这一结果,石某夫妻认为医院存有严重过错,导致了肢体残缺的婴儿出生,同时给他们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于是连同孩子一起将医院诉至法院,索赔70余万元。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认为,石某在医院B超检查期间,医方存在未尽相关注意义务之过错,过错与其损害后果(缺陷儿生出)间有因果关系,如果医方能够注意仔细地进行观察,可以发现胎儿右手发育畸形。
法院审理认为,在石某与医院发生法律关系时,其子尚未出生,只是母体中的胎儿,无民事权利能力;其子残疾原因是先天性残疾,医院对石某所做的医疗行为与其子的残疾事实没有直接关系。
法院同时认为,医院对石某进行B超检查期间存在未尽相关注意义务的过错,以致没能发现胎儿右手发育畸形。鉴于B超检查发现胎儿掌骨和指骨有一定难度,医院的医疗缺陷行为与石某产下缺陷儿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院侵犯了石某夫妻的优生优育选择权。
据此,法院一审判令医院赔偿石某夫妻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2205.38元,驳回石某之子的起诉。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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