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怀孕期间,龚女士多次到某妇幼保健院检查,但是医院从未告知她胎儿存在异常或畸形。然而经过含辛茹苦的10月怀胎期后,龚女士却产下一个先天畸形的婴儿。龚女士和丈夫认为是医院的过错造成畸形儿的出生,于是一纸诉状将医院告至法院。日前,长宁区法院驳回龚女士的诉讼请求。
今年29岁的龚女士家住闵行区。去年1月28日,龚女士由于小腹疼痛,丈夫马上带着她来到某妇幼保健院检查,医院诊断为异位妊娠待排。在此之后,丈夫每次都带龚女士在这家医院检查。
同年4月,龚女士在医院检查时,超声波提示囊内见条状中高回声,但医生没有对她作出任何处理。两个月后,龚女士的超声波检查又提示出现异常现象,但是医生也没有对此作出任何处理。此后,龚女士又做了两次超声波检查,这两次检查没有出现异常。去年9月,龚女士产下一名婴儿,她发现孩子存在先天性小耳畸形、右外耳道闭锁等症状,且婴儿的外耳廓只保留少许,有明显大小脸等情况。龚女士和丈夫无法接受这个现实,他们认为由于医院的过错导致畸形儿出生,医院侵犯了夫妻俩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给他们造成重大精神伤害,于是一纸诉状将这家妇幼保健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等40万元。
庭审中,法院认为院方完全按照诊疗常规为龚女士进行医疗服务,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医院在今年1月向法院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是因龚女士拒绝,鉴定未能进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龚女士所陈述的内容虽然有病史记录、超声波检查单、新生儿护理记录等作为证据,但是由于龚女士拒绝接受医院申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证明新生儿的畸形与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而且原告无法提供确凿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医院给孕妇错发药医疗事故怎么处理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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