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是否应该寻求司法鉴定帮助?
时间:2024-01-27 19:40:05 36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中,进行司法鉴定是必不可少的程序。当事人可以通过向交警机关申请,由交警机关指派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向法院申请委托进行鉴定。交警机关委托鉴定时无须事先通知其他当事人,而法院委托鉴定时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

在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中,进行司法鉴定是一项必不可少的程序。在受伤人员医疗终结之后,他们可以通过向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机关申请,由交警机关指派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此外,在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后的举证期限内,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委托进行鉴定。通过交警机关委托鉴定的,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办案的交警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直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无须事先通知其他当事人。通过法院委托鉴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该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在法院诉讼当中,当事人对以上两种途径取得的首次法医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均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但申请重新鉴定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定条件。

从上诉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出,交通事故是需要做司法鉴定的,但是都应遵从当事人的意见,做司法鉴定更有利于当事人提供更有利的证据。同时,您可以关注可以用来做司法鉴定的资料,积极配合鉴定机构,不应该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鉴定完毕后妥善保管材料。

交通事故鉴定材料准备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认定程序包括一系列的步骤,其中包括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认定复核、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等。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中,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申诉。

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明确规定了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用、丧葬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用、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死亡补助金、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护理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死亡赔偿金、死亡补助金、伤残赔偿金、劳动能力损失赔偿金、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赔偿等。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的认定和赔偿程序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在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中,进行司法鉴定是一项必不可少的程序。受伤人员医疗终结后,他们可以通过向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机关申请,由交警机关指派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此外,在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后的举证期限内,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委托进行鉴定。交警机关委托鉴定的,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办案的交警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直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无须事先通知其他当事人。法院委托鉴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如果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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