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B超未能及时发现胎儿畸形,是否涉嫌侵权
时间:2023-07-06 19:53:58 8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7次B超没看出胎儿肢残产妇起诉医院索赔112万

中新网7月20日电据北京晚报报道,7次B超检查显示胎儿正常,生出来竟然没有左臂!近日,产妇张女士将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告上西城法院,指责医院侵犯了自己的选择生育权,索赔112万余元。

据张女士介绍,从2005年底开始一直在北大医院定期进行孕期保健检查,前后做了7次B超,医院出具的超声波诊断报告都显示胎儿一切正常,可当生下孩子时,他却没有左臂。在法庭上,张女士认为医院没有提供准确的诊断结果,侵犯了她的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

产前B超检查究竟应不应该看出四肢残缺成了医患双方争论的焦点。北大医院答辩称,张女士在该院进行了孕期保健和围产保健,当时卫生部对这种普通检查的B超并不要求四肢检查,院方已经按医疗常规做了应该检查的项目。

张女士的代理人拿出一些医学书籍资料和法规反驳说,检查四肢是产科B超的必检项目。

院方又解释说:当医生在一般检查时发现有特定的问题时才会对产妇进行产前诊断,那时才会对胎儿的四肢进行检测。但张女士并没有需要产前诊断的先兆。医生在一般检查中如果发现胎儿肢残会告知产妇,但事实上医生通过B超没有发现,又怎么告知。医院认为,B超作为现代医学技术也受局限,不是百分百能看出问题的,患者不能苛求医生去做一些在医学手段受局限时不能完成的事。

院方表示天天的残疾是先天的,与医院没有关系,不同意赔偿。(孙莹)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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