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景德镇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7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
第8条:“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本条例第11条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11条:“建筑工程按下列规定实行招投标分级监督管理:
(一)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省直部门的直属单位)总造价4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总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总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指在建和续建各单位工程累计的总造价,下同),3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二、景德镇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条件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申请材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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