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可以延期两次,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根据《建筑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怎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需提交的资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贰份(原件);
(2)立项批文和投资许可证;
(3)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
(4)拆迁许可证或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原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中标通知书或洽谈确认单;
(7)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副本(原件);
(8)资金证明(原件);
(9)质量监督委托书;
(10)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备案表;
(11)监理合同及监理企业资质证、营业执照、本工程监理人员名单、证书复印件、联系电话或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
(1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现场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的三类人员证书原件;
(13)施工组织设计(附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名册);
(14)项目经理证及项目经理手册、联系电话;
(15)图纸审查批准书和审查合格全套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原件);
(16)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承诺书;
(17)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预付情况和支付计划证明(加盖建设、施工单位公章。原件);
(18)外地施工(监理)企业提供进金登记备案表;
(19)提交定额测定费收据复印件;
(20)法律法规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到建筑工程管理科办理
4、建筑工程管理科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资料符合要求,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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