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依照《建筑法》第2条的规定纳入《建筑法》适用范围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都属于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范围。但是根据《建筑法》第7跳的规定,有两类情况属于例外,可以不必领取施工许可证: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不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2条第2款也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工程建设规模等有较大差别,因此《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所谓开工报告,是指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准予开工的文件。为了避免出现同一建筑工程的开工由不同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多头重复审批的现象,《建筑法》规定对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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