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收养关系的法律效果,可以得知其效力如下:1.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产生而消除。2.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3.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依据收养关系的法律效果,可以得知其效力如下:
1.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产生而消除。
2.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3.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4.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收 养 关 系 法 律 效 力 的 核 心 内 容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成立,因此,对于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我们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 收养关系成立后,子女与其亲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 对于一方要求公证的情况,应当办理公证。这样,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收养关系即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成立后,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收养关系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当事人协商一致时起没有法律效力。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成立,因此,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成立,因此,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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