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体系,是指各种刑法规范按照一定的规律、顺序、联系、有机地排列,组成统一的整体。各国刑法典,一般从总体上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个别还有附则。编之下,再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内容有次序地划分为章、节、条、款、项等层次,从而构成一个科学的统一整体。
当前刑法体系有什么特点
第一,刑法立法过程更加民主。刑法立法的民主性既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基本要求,也是充分发挥社会各阶层、各群体力量的体现,有利于提高刑法立法的科学性和社会效果。当前,中国刑法立法都十分注重广泛征求包括有关机关、专家学者、社会公众在内的各方面的意见,其中不少意见得到了立法部门的重视、研究和采纳。这充分体现了中国刑法立法的民主性。
第二,刑法体系日趋完备。经过数十年的发展,目前中国刑法体系已经较为完备,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刑法的结构体系完善,刑法典的总则、分则和附则相互配合,章节设置合理,章节之间的比例协调,形成了一个结构合理的刑法体系;二是刑法体系的内容完备,其中在刑法总则方面,无论是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效力范围等刑法本身的规定,还是具体的刑法制度都相当完备;而在刑法分则方面,中国则充分考虑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国内外刑法立法经验,具体犯罪的设置总体上十分合理、完备。
第三,刑法立法技术日益科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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