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用人单位拒绝招(聘)用新冠肺炎康复者。企业拒绝录用新冠康复者:违法!
根据《劳动法》第3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传染病防治法》第16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就业促进法》第30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补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坚决打击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歧视的紧急通知”,严禁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曾经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为由,拒绝招(聘)用新冠肺炎康复者。严禁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和用工过程中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实施就业歧视。严禁用人单位随意违法辞退、解聘新冠肺炎康复者。通知要求规范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查询,除因疫情防控需要并科学合理设置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信息查询期限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非法查询相关检测结果。严禁用人单位发布或委托发布含有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历史阳性等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
全社会应当共同维护公平就业环境。
全文58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