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伤,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事故受伤;(2)在工作中因事故受伤与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收尾工作
(3)在工作时间内或因履行工作职责在工作场所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伤害
(4)患职业病
(5)在工作期间因工负伤或因事故失踪外出工作期间
(6)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受伤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的;(三)曾在部队服役,因战争或者因公致残的职工,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复发的
(一)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协调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如遇特殊情况,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业主根据属地原则选址。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审计需要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纠纷的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书的,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及其所在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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