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深宝劳仲沙井庭(案)字[2007]第565号申诉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中心路……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龚道伟,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诉人:毕××(曾用名:毕×),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安乡县……身份证号码:4307……申诉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诉毕××违约金劳动争议一案。本会受理后,依法指定兼职仲裁员朱景文独任审理,书记员潘淑敏记录。申诉人委托代理人龚道伟;被诉人经本会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会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仲裁终结。申诉人诉称……
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的,于本文书送达时起十五日内向区人民法院申请起诉,如一方当事人不起诉,又不执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员:朱景文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章)二○○七年九月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书记员:潘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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